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四)野蛮、粗暴执法;(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六)徇私枉法;(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