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