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