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