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九条有效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