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