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