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