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