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