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