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其办社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出版物,不准擅自超越范围。

出版社不准擅自出版丛刊,报社、期刊社不准以报刊登记号变相出版图书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出版与本报纸宗旨相符的增刊,必须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与本期刊宗旨相符的增刊,必须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出版报纸、期刊、图书不准侵犯他人著作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