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出版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