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