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