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