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