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工作。公安、规划、交通、水务、环保、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