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