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