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