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维修专用车辆可在现场实施作业,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