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养护与维修第四十条有效因各类事故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修复。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