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养护与维修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时,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主体应当立即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