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养护与维修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出现缺损,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主体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