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出现缺损,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主体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