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养护与维修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加强对养护、维修和日常巡查制度的监督落实。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