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养护与维修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养护、维修质量,保障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