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个人或者单位用热,须到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养护和维修,由产权人自行负责,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检修,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供热。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