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市政道路设施、市政桥涵设施、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市政供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市政防洪设施、市政供热设施。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