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毗连市政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需要迁移、改建、连接排(中)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