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市政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拦渠筑坝,堵塞防洪管渠;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
(五)在排水管道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六)擅自连接、更改排(中)水管线;
(七)其他损害市政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