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启、闭供水管道的井盖、阀门;

(二)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在供水管道、市政消火栓上取水;

(四)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开挖、敷设管线、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