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政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启、闭供水管道的井盖、阀门;(二)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在供水管道、市政消火栓上取水;(四)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开挖、敷设管线、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