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在市政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设置广告标牌、拉线接电;(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市政道路照明设施;(三)依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线路;(四)盗窃、损坏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五)其他损害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