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市政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设置广告标牌、拉线接电;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市政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线路;

(四)盗窃、损坏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五)其他损害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