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市政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