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市政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