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政道路不得擅自挖掘。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挖掘市政道路,应当按规定向设施管理单位缴纳路面修复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