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行驶;

(二)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标牌,牵引、吊装作业;

(三)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管线、高压电线等;

(五)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