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行驶;(二)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标牌,牵引、吊装作业;(三)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四)在桥涵上架设管线、高压电线等;(五)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