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一)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二)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三)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四)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非指定区域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缘石;(五)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采砂、爆破、打井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六)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