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市政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

(二)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非指定区域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缘石;

(五)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采砂、爆破、打井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

(六)其他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