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