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