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招投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