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