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