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管、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凡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采矿权人,由市或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不予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