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