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向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治理恢复或者社会投资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