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矿山要完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实现"边生产、边治理"。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以加快植被的恢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