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应当保证地质环境稳定,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提高绿化覆盖率,达到下列主要标准:(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与周围的土地一致,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完成山体(平面)绿化,坚持因地制宜、适地植树,以乡土树种为主,兼顾针阔混交,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