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依照法律法规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编制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主要包括城市河道名录、管理和保护范围、沿河排污设施、排污口设置、绿化等内容。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