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处置、反馈、回访制度,并公布处理情况;与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联动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