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城市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置界桩、公告牌。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