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