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