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

(二)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

(三)在河道内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

(四)在河道内清洗船舶、机动车;

(五)向河道内抛洒物品;

(六)在河道内放养畜禽;

(七)向河道内弃置畜禽尸体;

(八)未经批准,占用河道、覆盖河道、搭建建(构)筑物;

(九)向城市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妨碍河道行洪的。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