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建设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等综合利用项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