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排污管网建设和改造,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